放射性药物与普通药物的主要区别是含有放射性,通过药物发射的射线作用达到诊断、治疗以及示踪研究的目的,而不依赖药物本身的药理作用。理想的放射性药物辐射特性要求有合适的物理半衰期、合适的放射线类型和能量,进入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及其衰变产物毒性效应尽可能小。放射性药物的生理、生化特性取决于被标记物的固有特性,药物在标记前后的生物学特性基本一致。与一般非放射性药物一样,在进入机体后,由于其本身的特点,会在某一器官或组织中参与代谢。根据放射性药物的射线特性,借助放射性探测仪器在体表探测并显示出其在体内的分布定位,获得疾病的诊断信息,利用射线在定位病变处的电离辐射生物效应,可达到治疗疾病的作用。
放射性核素的来源
临床应用的放射性核素来源主要有核反应堆(nuclear reactor)、回旋加速器(cyclotron)和放射性核素发生器(radionuclide generator)等。
反应堆生产放射性核素是利用反应堆提供的高通量中子流照射靶材料,引起核反应而得到的。它生产的放射性核素品种多、成本低,是目前医用放射性核素的主要来源。
回旋加速器是利用带电粒子引起的核反应生产放射性核素,得到的产物一般为短寿命的缺中子核素,大多以电子俘获或发射β+的形式进行衰变。与PET配套使用的发射正电子核素11C、13N、15O、18F等短寿命核素均由回旋加速器生产。
放射性核素发生器是一种从较长半衰期的母体核素中分离出由它衰变而产生的较短半衰期核素的装置。临床较常用的有99Mo-99mTc发生器,母体99Mo半衰期66小时,经β衰变后产生子体99mTc,其半衰期6.02小时,发射γ射线的能量为140keV。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辐射防护要求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一般辐射防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若要求检查床旁给药,则需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给药用的注射器应有适当的屏蔽,难以屏蔽时应缩短操作时间。
2、放射性物质贮存器应有适当屏蔽,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只限于需要的部分。
贮存和运输应使用专门的容器,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容器在运输过程中应达到辐射防护要求。
3、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衬有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在临床上静脉给药欲排除注射器空气时,应在装药液的容器中进行,或在针头上附一无菌棉球,以防污染。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工作室前应洗手和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如污染水平超过规定值,应采取去污措施。
4、放射性药物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将工作服、口罩、帽子、鞋穿戴整齐,并戴手套、防护镜、穿防护铅衣,尽可能减少皮肤暴露在外。
这样在操作过程中如意外发生放射性药物外溅,便可避免溅在操作者的皮肤上。注射过程中如果疑有放射性污染,应立即更换治疗巾、手套,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注射完成拔针后,将用过的空针立即放入铅棒中,后将其由铅棒倒入放射性污物处理区。
5、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和化妆,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件。
在控制区取出任何物件应进行表明污染水平监测,超过规定水平的物品不得带出控制区。
6、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用的3H、14C和125I等核素的放免药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
存储的放射性物质应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擦拭试验结果等。
7、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女职工禁止在孕期和哺乳期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参与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摘自蔣宁一、戎明海主编《实用医疗辐射防护》
人民卫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