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新形势下,为切实保障辐射环境安全,辐射安全监管领域的改革必须同步实施,确保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不下降,继续强化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并在改革中清晰明确省级与市级的职责分工。
(一)应在《意见》的总体框架下推进改革,明确辐射安全监管的定位。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要切实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变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难以落实环保责任,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解决“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等问题。相对而言,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是在监督辐射工作单位即企事业单位上,不是督政。
因此,在环境保护部门总体机构、人员队伍数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要避免削弱现有的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就要靠人员队伍,要靠能力水平,应充分利用组织机构调整的契机,理顺关系,充实和优化辐射安全的机构和队伍。
(二)改革一定要明确分级事权。一定要明确省级与市级这两极在辐射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要落实“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在环评、许可、执法、监测、事故应急、信访等事项的职责分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清晰的事权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辐射安全由省级与市级机构两级管理,侧重省级与市级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二是以省级为主,省级和其派出机构承担绝大部分审批、执法、监测职责和工作,市级主要是配合应急和信访的有关工作。
(三)辐射安全监管垂直管理改革方案建议。考虑地区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可以参考如下3种改革操作路径建议,合理设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辐射安全监管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专项方案。
改革路径一:分省级与市(地)级二级管理,保留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并在各市(地)级环保部门内部设立辐射环境监管职能机构。
省级机构。以现有省辐射处、站为基础保留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受省级环保厅(局)领导,业务保持相对独立。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统一监督管理,承担省本级核与辐射项目的许可、环评、验收、信访、应急等行政事项和日常监督、监测、执法等支撑职能,负责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对地市的辐射监管和事故应急等进行指导和支援。
市(地)级机构。地市级环保部门保留核与辐射相关业务,保留或设立辐射科室及辐射监测执法机构(或合为一个机构),行政科室负责市级辐射项目的许可、环评、验收等行政审批和信访、事故应急等行政工作,监测执法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市(地)级辐射项目的日常监督、调查执法、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
重点地区设立省级垂直管理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有核电或核设施的省份,可在设施附近设立专门的监测分站,受省级环保部门垂直管理,重点强化监测职能,除承担核电或核设施现场监督性监测外,还在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应急监测方面作为省级的优化和补充,并承担市(地)级环保部门委托的部分日常监督检查、监测和信访事件、辐射事故的调查取证等技术支撑工作。
改革路径二:省级承担辐射环境监管绝大部分工作,保留或设立省级核与辐射安全机构,并按区域设立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
对于西部等基础弱辐射监管任务较轻的省区,可以现有省辐射处、站(或合一机构)为基础保留核与辐射安全机构,受省环保厅(局)领导,业务保持相对独立,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全省核与辐射监管事项和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等工作。
同时,综合考虑省辖市辐射安全监管任务量和交通等情况,分区域设置若干核与辐射安全派出机构,承担(或受省级委托承担)辖区内部分项目的许可、环评、验收、信访、应急等行政职能,以及日常监督、监测、执法等技术支撑职责,受委托承担部分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在必要时为市(地)政府及其环保局提供业务支持。
市(地)级环保行政机构。市级主要在应急、信访等方面,对省厅(局)予以配合。
改革路径三:可以将路径一和路径二灵活结合,合理选择,统筹设计。
从格局上讲路径一为首选,明确辐射安全由省级与市(地)级机构两级管理,适用于监管任务较重且市(地)承担职责较多的省份。路径二以省级为主,省级和其派出机构承担绝大部分工作,市(地)级主要是配合应急和信访的有关工作,适用于监管任务较轻且地市承担职责较少的省份。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核网